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函授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外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校外函授站点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二条 校外函授站点设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和布局,一般设在学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点。本省各市(县)一般只设立一个校外函授站点。外省(直辖市)如确有需要才可设立。设立校外函授站点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条 拟设校外函授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校外函授站点原则上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拟设校外函授站点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办学声誉,管理规范有序,拥有与办学规模和招生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生活场所,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中的设校外函授站点基本条件;
2.校外函授站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的生源。校外函授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城,不得在乡镇设点;
3.能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以及能满足函授教学需要的辅导教师;
4.能提供正常运行的办学经费。
第三章 校外函授站点的筹建
第五条 校外函授站点筹建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院根据设置校外函授站点需要,对校外拟合作单位的资质、条件、信誉和生源组织能力认真进行调研。符合校外函授站点基本设立条件的拟合作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拟设校外函授站点的单位资质、法人身份证明、教学资源证明、管理人员情况表、拟开设专业等;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拟设校外函授站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评议。对符合校外函授站点设立条件的单位,继续教育学院与其拟订校外函授站点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校外函授站点合作协议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学校与拟设校外函授站点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层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规模;
3.校外函授站点教学地点;
4.校外函授站点组织机构、管委会人员配备方案(含管理委员会成员及站长、副站长);
5.经常性办学经费来源,学费收取、经费管理和分配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期限;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8.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内容。
第四章 校外函授站点的备案与年审
第八条 拟设校外函授站点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备案申请手续。拟设校外函授站点单位应主动与当地市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履行相关手续。
1.学校出具的申请设立校外函授站点的函件;
2.校外函授站点合作协议书原件,校外函授站点教学计划和管理方案;
3.设立校外函授站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4.拟设校外函授站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
6.经学校审核的《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表》一式四份;
7.高等学校校外函授站点备案数据库(数据库格式见省文件);
8.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准备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拟设校外函授站点单位要做好市教育行政部门办学条件考察、审核的相关准备工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正式公布后,校外函授站点合作协议开始生效。
第十条 经备案的校外函授站点每年必须参加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的年检,于每年11月底向学校报送书面年检总结,在教育厅指定网站上进行年检登记。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年检网站的数据填报工作。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校外函授站点可在设站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标牌。标牌名称须用省教育厅文件中批准的名称。
第五章 校外函授站点的管理人员与教师
第十二条 校外函授站点必须成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办学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校外函授站点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名,设站长(主任)1名、副站长(副主任)1~2名。在籍学生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校外函授站点管理人员应作风正派,熟悉教学管理业务,态度认真,工作负责,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校外函授站点主讲教师需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应从我校教师中选派。部分基础课程教师可根据线下辅导需要,从当地高校中选聘,但须由学校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聘任。各专业主干课程应由学校教师担任主讲。
第十六条 校外函授站点辅导教师主要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由校外函授站点的教师或当地高校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聘任。
第十七条 主讲和辅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认真按照《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混合式教学管理办法》(继教院〔2021〕12号)规定和学校要求开展教学、辅导工作,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学院要对校外主讲、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定期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和交流教学经验。
第十九条 发现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于不符合教学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及时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六章 校外函授站点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校外函授站点必须确立先进的办学思想,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认真履行校外函授站点合作协议,做到教学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十一条 校外函授站点协助主办高校负责所属班级的教学安排和质量管理、直接负责学生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牵头成立校外函授站点管理委员会,确定校外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校外函授站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2.负责制定校外函授站点具体管理办法,完善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规定,协助学校严格按照校外函授站点所设专业、所在区域、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4.认真组织校外函授站点教学活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学校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报到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辅导和毕业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做好考试考查、作业批改、教学辅导等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教辅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在线教学平台运行等工作。
5.负责学生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后勤服务、安全管理等支撑保障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6.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校外函授站点的办学条件。
7.认真做好省市主管部门对校外函授站点的年检、备案工作,按时完成省教育厅年检网络系统中指定的任务。
8.定期对本校外函授站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本校外函授站点工作的督导、检查与评估。
9.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每学期向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10.认真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七章 学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校外函授站点的管理,应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精神。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各校外函授站点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各学院直接负责相关校外函授站点的教学与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中的应尽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校外函授站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外函授站点设立单位做好校外函授站点备案、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支持服务工作;按时完成省教育厅年检网络系统中指定的工作任务。
2.选派人员参加校外函授站点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正副主任人选。
3.负责组织校外教学点招生工作,统一印发招生简章,指导校外函授站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禁跨专业、跨区域和利用中介机构招生,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等行为。负责审核招生宣传材料。
4.负责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学籍管理工作。
5.专业学院具体负责校外函授站点的教学和质量管理工作。派遣或聘任主讲教师,保证面授时间;提供专业教学计划、教材、课程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等教学基本文件,提供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考试命题、组织考试、评分和成绩登记等工作;定期组织教师集体备课,指导教学工作。
6.规划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线教学平台建设、在线课程视频录制和在线教学的实施工作。
7.定期对校外函授站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办学情况,发现、解决教学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学校实行校外函授站点教学督导制度,继续教育学院所聘任教学督导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校外函授站点教学、管理工作开展督察与指导。
8.每年召开一次全校校外函授站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与研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合作与交流。定期举办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提高校外函授站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校外函授站点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校外函授站点管理队伍状况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执行学校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3.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安排和考试组织情况;
4.主讲和辅导教师资格审查与聘任情况;
5.教学条件、生活设施和学生管理情况;
6.学生成绩和教学档案完备情况;
7.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
8.其他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不够规范的校外函授站点,应进行整顿或限期整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我校将终止与相关办学单位的建站协议: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严重损害学校社会声誉的行为;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3.教学管理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4.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1年5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