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重要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对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同时也是本科生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督促检查各学院、校外教学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各学院、校外教学点负责本学院和本站点毕业设计(论文)具体工作。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体现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和思维方法,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获得从事专业工作所必需的基本训练和研究设计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注重以下方面的能力培养:
(一)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收集资料的能力;
(二)理论分析,设计、试验方案的制订能力;
(三)实验分析,技术经济、案例分析,数据处理的能力;
(四)绘图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
(五)技术文件、论文、设计说明书、外文摘要等撰写能力。
第六条 教学计划中有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的本科生都须经过这一环节并达到合格标准,方能毕业。
第七条 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终稿查重结果全文相似率应小于30%,学生方可参加答辩。查重报告必须由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维普论文检测系统、万方检测等官方网站出具。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对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应由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或经过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认可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科研、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业务水平高,作风严谨,责任心强。在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全过程中对学生严格要求,指导教师应每周与学生联系,原则上采用面对面指导方式。
第十一条 每位指导老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
第四章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可以是生产、科研、教学及其他方面的课题,要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同时结合学生自身的工作实践,充分考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
第十三条 课题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以中小型选题为主,结合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理论联系实际,且应是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或可以相对独立地做出阶段性成果的选题。
第十四条 论文指导教师应严格把好审题关,确保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毕业设计(论文)一般为一生一题,确需多位学生共同参与的,应分解为边界明确的子课题,以保证每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独立性。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周。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安排在培养计划的最后两个学期,前一学期进行任务布置、确定导师、选题等前期准备,后一学期进行课题设计、论文撰写、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除布置整体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基础数据外,应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并按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拟定阶段工作进度,向学生推荐部分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2-4周内,学生应完成开题工作,包括资料收集、文献阅读和文献综述,同时填写开题报告概述表,了解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落实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步骤和措施等。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中期阶段,各学院、校外教学点应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交中期检查表。
第二十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前,各学院、校外教学点应及时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成绩不合格者,若仍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原则上,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不低于A4纸20页(不包含附件),毕业设计(论文)经管、理工类专业正文不低于8000字、英语专业不低于4000字,参考文献篇数不低于10篇,毕业设计(论文)应有不少于300个字的中外文献摘要及3-5个中外文关键词。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用中文撰写,英语等特殊专业需以其他语言文字为主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应于论文开题前由办学学院统一规定,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以其他文字为主撰写的毕业论文,应以中文撰写不少于2500字的详细摘要。
第二十四条 题目要求:论文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一般不超过25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通过题目,能大致了解论文内容、专业特点和学科范畴。
第二十五条 文字要求:文字通顺、行文流畅、无错别字。
第二十六条 图纸(表)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图纸的绘制、尺寸标注应符合国家标准;所有曲线、图表、流程图、示意图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或工程要求绘制。
第二十七条 格式要求:详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通过审阅、评阅和答辩三个环节综合评定并撰写评语。评语既要肯定成绩又应提出不足。
第二十九条 评阅工作由同等具备指导毕业设计资格条件的教师担任,评定评阅成绩,写出评阅意见。
第三十条 学校对毕业设计(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制度,由继续教育学院在毕业设计答辩前,按随机原则抽取部分校外教学点学生的毕业设计送校内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专家评为不合格的毕业设计,不得参加毕业答辩,可修改后申请跟随下一年级重新答辩。
第三十一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需参加江苏科技大学专业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答辩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各学院和校外教学点负责,各学院和校外教学点要成立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成员原则上由校内外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由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组长。答辩小组的任务是主持学生答辩,听学生自述,向学生提出问题,评定答辩成绩,写出答辩意见,最终评定毕业设计成绩。
各学院(校外教学点)在答辩前一周向学生公布答辩的次序及有关事项。毕业设计答辩应公开进行。
答辩程序:学生汇报毕业设计(论文)完成的主要内容和成果,时间约10分钟,发言完毕回答答辩小组的提问,学生总答辩时间控制在20分钟左右。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由三部分组成: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答辩成绩,三部分比例为40:20:40。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采取答辩成绩一票否决制,即答辩小组评分不及格者判定为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的,若仍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跟随下一年级重新答辩。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审查学生答辩资格,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答辩资格,按不及格处理。
(1)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内未参加者;
(2)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者;
(3)未按照撰写规范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者;
(4)确定严重抄袭者。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答辩结束后,学生应将定稿毕业设计(论文)按顺序装订。装订顺序为:(1)封面;(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3)目录;(4)正文;(5)参考文献;(6)致谢;(7)附录(可选);8过程性材料(任务书、开题报告概述表、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分表、评阅教师评分表、答辩记录表、考核卡片、查重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装订成册的毕业设计(论文)及过程性材料由相关学院和教学点保存,保存期为四年。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和教学点自行保存全套毕业设计(论文)电子文档资料,保存期为四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继教学院[201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2.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