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学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科技大学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政治强、业务精、会管理的高素质领导干部和全面培养行业技术人才为主要目标,通过加强理论基础、开拓国际化视野、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等能力素质培养,着重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条 学员管理工作的重点是落实教学计划、党性党风教育要求和遵守校纪校规,同时,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等。
第三条 学员管理工作要从不同班次学员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既发挥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又充分发挥学员班委会(支部)的作用,增强学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努力在学员中形成认真读书的风气、勇于探索的风气、严肃活泼的风气、艰苦朴素的风气,自觉增强党性的风气。
第二章 学员管理机构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各计划内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班次的学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次均设班主任。 班主任是由学院派出担负学员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员班的日常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保障,指导学员支部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各项教学安排,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主动及时地与任课教师沟通,互相配合,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与承办学院合作做好对学员的在校考核鉴定工作。
第六条 学习时间达2周及以上的主体班次均建立学员党支部,不建立学员党支部的短期班和党外班次建立班委会,在继续教育学院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全班实现学习目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新学员应按《入学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选培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凡超过报到时限的,各班班主任应在开班式前将未报到学员名单及时上报,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严格请假制度。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应正确处理工学矛盾,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原则上不承担本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访问等公务活动。
(一) 请假时限。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学制为2周以下的班次,学员请假不得超过1天;学制为4周的班次,学员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天;学制为6周的班次,学员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学制为8周的班次,学员请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
(二) 审批权限。
学员请假半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及以内的由承办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三) 请假程序。
学员因公请假,应先由学员选培单位出具请假证明,并经承办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待批准后,学员再履行请假手续。
学员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学员请假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因病请假,须持相关医院证明。
请假期满后,学员须向班主任销假。
(四)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1.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无故超假者;
2.学制4周请假累计超过2天,学制6周请假累计超过3天,学制8周请假累计超过5天时,仍需请假者;
3.因工作调动或工作特殊需要,由送培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作出决定要求提前结束学习者;
4.发现有严重问题,已由送培单位组织部门查处并提出不宜继续学习者;
5.经医院诊断,因病不宜继续学习者。
学员退学须逐级报批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计划内培训班次的学员除休息日、节假日外,原则上实行住校制。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学院和各班主任,应对学员在校学习和外出开展教学活动制定安全措施,由学员党支部负责落实。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学员需注重研讨,提倡自我教育、学学相长和教学相长。
第十二条 在入学教育期间,学员要结合学习入学教育文件,认真阅读、领会和把握教学计划,明确教学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和方法,端正学习态度,并制定相应的个人学习计划。
第十三条 遵守课堂纪律。学员听课时应做到:不迟到早退,不吸烟,自觉维护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学员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坚持自学,自学时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学员要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院、承办学院和学员支部组织安排的学习讨论和专题研讨。讨论前学员应按照讨论题认真思考,准备发言提纲,在学习讨论中要积极发言。
第十六条 教学参观要根据教学计划的目的要求,由学员支部、班主任共同研究,按照教学基地的学习考察方案的要求制定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报备案。
第十七条 学习期间组织社会实践和进行社会调查的班次,由承办学院根据教学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结束后要组织成果递交。
第十八条 严格考勤制度。对学员上课、自学、研讨、社会调查、参观考察和党性党风教育等各项活动进行考勤。考勤工作在继续教育学院监督下,由班主任负责实施,各班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公布。考勤情况应记入《学员考勤登记表》。学员毕业时,要将缺勤情况记入《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九条 对学员学习成绩的考核,根据不同班次要求,制订相应的考试和考查内容、方式。
第五章 学员考核和结业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学制超过4周以上主体班次的学员均属考核的范围。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承办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学员考核工作,班主任、学员支部根据考核工作小组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学习表现的考核。主要是看学员的学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遵守学习纪律,是否认真听课并参加研讨、交流,是否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完成学习计划等情况。
2.学习成绩的考核。主要分为理论知识学习情况的考核和理论联系实际情况的考核。理论知识情况的考核主要看学员经过培训后理论知识掌握的情况及各科考核取得的成绩。理论联系实际情况的考核主要看学员能否运用学到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能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和本职工作的实际,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提出创造性的建议和思路。
3.党性修养的考核。主要考核学员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态度上,党性锻炼意识强不强;在学风上,是否理论联系实际、自觉改造世界观;在纪律上,是否能以普通党员、普通学员身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是否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艰苦奋斗的作风;在组织生活上,能否用整风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解剖自己,认真写出党性分析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主要方式:
l.班主任公布学习成绩、考勤登记和请假记录等情况;
2.学员个人写出书面小结,以党小组(学习小组为单位开展交流和评议,学员所在支部对学员的思想小结提出考评意见,最后组织填写《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登记表》;
3.校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考虑学员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参加支部和小组活动、遵守校纪校规和党性锻炼等情况,对学员进行“百分量化考评”,做出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量化考核总评等次和鉴定意见,并将《学员量化考评表》、《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登记表》分别寄送学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员的《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任职、定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鉴定意见同时作为干部述学、评学、考学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班次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存在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不发结业证书。
第六章 党性党风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党性党风教育是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凡在校学员均应按要求参加有关的教育活动,重点解决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的观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廉洁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六条 党性党风教育的主要方式:
1.学员通过入学教育,要明确党性党风教育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应遵守的校纪校规,尽快实现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学员、从工作到学习、从家庭生活到集体生活的转变。
2.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对学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的主渠道,要把加强党性党风教育同理论学习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理论学习的全过程。学员要结合理论学习和个人思想工作实际,分析总结加强党性锻炼的状况。
3.在党性党风教育中,主体班次组织安排学员进行党性分析。党性分析主题要根据党中央要求和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学员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干部班学员还应增加回顾个人成长过程尤其是在走上领导岗位的过程中,党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以及在政治上、理论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要求存在的差距等内容,制定改进措施,增强党性修养。在党性分析中,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4.结业时学员要把党性党风教育情况作为个人总结内容之一。干部培训班的学员,要围绕党性锻炼写好思想小结。
第二十七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廉洁自律,做到:
1.不用公款宴请;
2.不用公款、公物送礼;
3.不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
4.不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5.不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用品的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要在临时党支部大会上作检查,严重的要向送培单位通报情况。
第七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员宿舍是学员学习和休息的场所,不得留宿客人和家属。学员要自觉遵守学员楼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对房间内配置的设备要注意防火、防盗。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